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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咨询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代码:297864434 时间:2019-08-20,14: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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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显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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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劳动关系应该如何认定?沈阳劳动纠纷律师为您进行相关问题的解答。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中旬,因案外人夏某承包被告公司陆地货物运输雇佣原告王某任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员工作,2016年11月7日起,原告驾驶被告车辆按约往返。2017年2月底,案外人将其承包的车辆转包给赵某承包。原告的具体工作和工资均由赵某安排和负责。2017年3月7日,原告在驾车送货途径中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原告出院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原告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沈阳劳动纠纷律师认为,从被告公司提供其与夏某和赵某之间的承包关系证据看,后被告提供运输车辆承包协议、运输车辆管理明细表、原告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赵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材料已证明被告的承包行为合同有效,原告非被告聘用,工作任务的分配都是由他人个人安排,工资和工作任务分配都不是被告公司负责的。赵某有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有用工主体资格,原告与被告无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以上知识就是沈阳劳动纠纷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劳动纠纷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咨询沈阳劳动纠纷律师。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系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分别在沈阳自贸区、大连、丹东、锦州设立了分所。总所办公地址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一号市府恒隆办公楼23楼,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是东北地区硬件设施最齐备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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