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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王洪涛谈合约管理的基本原则

代码:294815524 时间:2018-12-06,16: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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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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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项目与合同、交易与合同都存在作用与反作用关系,合约管理的两个基本原则应该引起有关项目管理人员的重视。下面由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项目决定合同。
  合同又反作用于项目 项目管理中必须以项目特定需求来决定合同的形式。比如一个场地平整的工程.造价只涉及土方平衡.合同却要求复杂的“业主提供设计的FIDIC施工条件”,这是毫无必要的。像这样的工程,只要有比较详细的勘探资料,给承包商几个基准坐标,配一个简版合同。承包商就可以很好地完成。 项目的这些内外的特定因素,决定项目的基本特征,也就必然决定了合同的形式。作为合同操作人员,只能去适应这种项目的单件性。 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与相关规程的要求,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监控.项目自身也必定有一些自有规律需要遵守。这样,合同就会反作用于项目。比较常见的有周边环境噪声等影响的限定、强制保险的限定、民工工资预提留等。
  二、交易决定合同。
  合同也反作用于交易 有交易才会有合同。交易与合同的关系,包含在“项目决定合同”的范畴。但它有特殊性。比如垫资施工。严格来说,垫资是雇主向承包商进行项目融资。国内合同解决这种垫资行为,大多直接在施工合同内定义。由于施工合同本身没有项目融资方面的功能,《建筑法》等相关工程类法律也无法规范融资性金融行为。这种垫资内容在工程合同中出现就显得极为突兀。既然垫资行为是一种融资行为。那它应该受国家金融法规的约束。据笔者所知。国家在这种形式的融资方式上并没有限定。那这个问题可以这样处理:工程承包合同按工程承包合同签订,项目融资合同则按项目融资合同签订。在项目融资合同中规定相关的融资条件,。相关融资资金在项目结构封顶时,以规定比例逐步收回等等。
  以上便是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总结的合约管理的两个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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