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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王洪涛谈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代码:294815374 时间:2018-12-06,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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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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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具体有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下面由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以上便是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为您介绍的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具体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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